(2016)川17刑更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唐章杰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188号罪犯唐章杰,曾用名唐章川,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唐章杰2004年11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了(2011)大竹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章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该犯于于2011年8月3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章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罪犯唐章杰现应于2018年3月15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唐章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41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章杰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41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章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章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