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增民与被执行人薛安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增民,薛安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300号申请执行人:范增民,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X县X乡X村X巷*号人,农民。被执行人:薛安娃,男,1952年6月5日生,汉族,X县X乡X社*号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范增民与被执行人薛安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2016)晋0830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被告薛安娃在2016年8月25日前归还原告范增民欠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8日开始起,算至款还清为止)。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通过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定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30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青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