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6民初7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蔡晓玲与杭州乐儿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玲,杭州乐儿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7792号原告:蔡晓玲,女,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杭州乐儿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27-2号。法定代表人:冯健。原告蔡晓玲诉被告杭州乐儿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晓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蔡晓玲负担。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倩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