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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4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255-1号原告杨XX,女,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威海市环翠区**室。被告李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室,现住址不详。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李XX住址不详,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