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66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湖南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672-1号原告湖南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湘江中路49号办公楼一、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友芳,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宏,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李波,女,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66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湖南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雄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