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26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永年区河北铺顺鑫标准件门市与王占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区河北铺顺鑫标准件门市,王占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2606-1号原告:永年区河北铺顺鑫标准件门市,住所地:河北。经营者:蒲娜娜,女,198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永年区。被告:王占朝,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区。原告永年县河北铺顺鑫标准件门市诉被告王占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永年县河北铺顺鑫标准件门市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年县河北铺顺鑫标准件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原告永年县河北铺顺鑫标准件门市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印)书 记 员 宋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