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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福茂与梁鑫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茂,梁鑫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民初2227号原告:林福茂,男,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梁鑫源,男,1972年3月4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林福茂与被告梁鑫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福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鑫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福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27432.7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10日,被告因做板房需要,在原告处预定墙板、瓦板等货物,并支付定金1万元。被告于2014年3月6日购货17755.2元,同年4月1日购货69866.4元,同月13日购货3628.5元,同月19日购货101183元,上述货款合计192432.1元,被告在货单上签名确认。被告于2014年2月10日付定金1万元,同年3月15日付款1万元,同年4月9日付款7万元,同年5月2日付款5万元,2015年2月26日付款2.5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7433.1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梁鑫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送货单》4份。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做板房需要,在原告处预定墙板、瓦板等货物,于2014年3月6日购货17755.1元,同年4月1日购货69866.4元,同月13日购货3628.5元,同月19日购货101183元,上述货款合计192432.2元。被告于2014年2月10日付定金1万元,同年3月15日付款1万元,同年4月9日付款7万元,同年5月2日付款5万元,2015年2月26日付款2.5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7433.1元。本院认为,被告梁鑫源向原告林福茂购买板材,尚欠货款27433.1元,双方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支付货款,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7432.7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鑫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梁鑫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福茂货款27432.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2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梁鑫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秋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发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