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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申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进、姜大连等与李诗才、殷绍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进,姜大连,王华局,李诗才,殷绍春,彭典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申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进,男,1971年6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罗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大连,男,1950年6月27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罗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华局,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罗山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诗才,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罗山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殷绍春,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罗山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典学,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罗山县。再审申请人张进、姜大连、王华局因与被申请人李诗才、殷绍春、彭典学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进、姜大连、王华局于2016年10月19日提交撤回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进、姜大连、王华局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进、姜大连、王华局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刚审判员  王朗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