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4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江苏升辉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赞皇县泽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升辉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泽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4295号之一原告江苏升辉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白甸镇府前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78472882。法定代表人徐永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进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胡志凤,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赞皇县泽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邢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094839463B。法定代表人崔会献。原告江苏升辉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赞皇县泽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昌海独任审理。原告江苏升辉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升辉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升辉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昌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正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