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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朱明与怀来县新保安镇自由街街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怀来县新保安镇自由街街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0民初1129号原告朱明,男,退休干部。被告怀来县新保安镇自由街街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保安镇自由街。法定代表人曹福明,男,街委会主任。原告朱明诉被告怀来县新保安镇自由街街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玉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被告与我协商,因自由街修路、架设电力设施等需要流动资金,经双方同意,由我借给自由街村委会现金18000元,当时约定每万元月息200元及还款时间。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但到都遭到拒绝。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原被告协商,由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8000元,用于该街修路、架设电力设施,并写下《借款协议》,约定了1年的借款期限、每万元月息200元。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及时足额偿还,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怀来县新保安镇自由街街民委员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明借款18000元、利息6480元(截止到2016年10月),共计24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玉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晓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