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终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伟x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x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终52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伟x,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腰山镇北腰山村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4年8月27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辩护人何君,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刘伟x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顺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伟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刘伟x在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和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期间分别在顺平县腰山镇自己家中和满城县韩村镇租用场地将价值81万余元的猪肠衣半成品加工成成品,并大肆赊购顺平县田某2、冉某1、孟某2等众多肠衣经营户价值200余万元的猪肠衣成品,在明知吴某(已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刑)无力给付货款的情况下,仍将收购的上述猪肠衣成品赊售给吴某,导致其360余万元的货款未能收回,亦无法向田某2、冉某1、孟某2等众多肠衣经营户支付货款,导致上述肠衣经营户多次信访,要求追回货款。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顺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直属中队受案登记表,证实该队民警于2014年8月26日在工作中发现本案。2、被告人刘伟x供述,自2012年初开始在北腰山村家中加工猪肠衣半成品,后因顺平县查环保查得厉害,2012年7月份就搬到满城县韩村镇政府对过一户人家继续加工猪肠衣半成品,到2013年8月因为资金周转不开关闭了。在家中加工肠衣时,就其妻子和妹妹刘宣做半成品,平均每人每天加工100把左右,在家加工了4个月,共加工了7000把半成品;到韩村后,雇了四个人,加上其妻子和妹妹,每月可加工四五千把,加工了12个月左右,大概加工了40000把半成品。半成品原料是在湖南、湖北、河南、安徽收购的。加工的产品全部卖给了满城县的吴某,还有一些从散户收购的猪肠衣成品,是在2012年后半年收购的,收过冉哲、于某2、陈某2、田某2、刘某4、李某3等二十多家的货,先给这些散户打欠条。收购的这些散户的猪肠衣全都卖给吴某了,吴某再给其打欠条,卖了货再给其货款,其再给那些散户,这种运转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吴某从2013年6、7月份就不给其货款了,还欠其360余万元的货款,其还欠散户200多万元的货款,具体欠李某280766元、张红良8930元、冉某252349元、梁占磊239033元、陈某233080元、李志兴110000元、李虎41425元、任跃龙182188元、于某239207元、(刘)红刚53639元、刘红宅10000元、石国友113620元、高进楼13083元、三虎38470元、艳杰64704元、占军138391元、英旭21750元、大维41000元、国进108460元、田某2346101元、冉哲237000元、占良100000元、梁晓勇160000元,共计2233000元。后来发现是被吴某、吴涛等人骗了,吴某要的其肠衣成品根本没有卖给山东的厂子,而是拉到了石彦飞那里,拉货用的货车也是石彦飞的,后在其催要货款的情况下,他们还伪造了山东马文军肉联厂的欠条,谎称肠衣卖给了马文军,其实是被他们低价卖掉了。2013年4、5月份的时候其在肠衣城收梁晓勇的肠衣,感觉是其自己的货,后得知梁晓勇那批货是从石彦飞那里买的。在吴某的冷库存放肠衣是在抓住吴某的前两三天,那些货本来是打算卖给吴某的,拉过去后听刘占胜说吴某给不了钱,怎么还给她货,石彦飞已拉走35袋,其就赶紧跑到石彦飞那里说货是他的,当天石彦飞没让其拉回去,第二天给了其29袋,石彦飞卖了6袋。放在吴某那里的货也一起拉回了北腰山家中,卸货的时候刘某4看见了,后来这些货被其妹夫田某1拉走了。在北腰山村、满城县韩村加工猪肠衣半成品,没有经营许可证、没有环境污染质量测评,没有备案的公司银行账号。资金往来有时转账,有时是现金。其肠衣厂的账本上记载的2012年2月7、8、9日收购的半成品是于某1介绍其到河南信阳收的,收了66000元的;2月29日到3月1日收了76500元的半成品,3月18日、19日在河南信阳收了82000元的半成品;7月31日到8月2日收了87900元的;9月1日到9月3日收了74310元的;9月28日在望都收了41600元的;11月14日收了一笔10万元的,还有一笔91500元的。2013年7月通过于某1在河南信阳买了20万元的半成品。共加工了819810元的半成品。3、证人吴某证言,其和哥哥吴晓雷是做猪肠衣生意的,2012年6、7月份至2013年1月收购刘伟x的猪肠衣倒卖给山东淄博的石慧,2013年1月下旬,石慧不再要货后,其继续以给石慧买货的名义骗刘伟x的猪肠衣成品,然后让顺平县何家营村的石彦飞把货卖掉,每次都是高价买进低价卖出,欠刘伟x的货款越来越多,刘伟x一直催要货款,其给不了,刘伟x便开始怀疑其骗货,就让吴晓雷给他打个电话,其就让吴涛冒充吴晓雷给刘伟x打了电话,后刘伟x提出到山东看看这个厂子,其不敢带刘伟x过去,为了取得刘伟x的信任,就让刘伟x算了一下欠款数额,并分三次给刘伟x打了1426000元、1026000元、1193000元的三张欠条,后又在刻章的地方刻了一块“马文军宏达肉联厂专用章”的假章,写了一张内容为“今欠吴某、吴晓雷肠衣货款叁佰壹拾陆万肆仟元整。马文军,2013年7月5日”的欠条,以证明山东的厂子欠其货款三百多万,让刘伟x放心,就没有这个肉联厂,也没马文军这个人。打完三张欠条后,陆续给过刘伟x八十多万、十几万、五万多元,因有几万元钱对不上账,也就没有变更欠条。除刘伟x妻子和其手里的两个小账本外,刘伟x妻子手里还有其当时拉货的数量和肠衣品种,小账本是2013年4月18日记录到6月11日。给刘伟x的货款大部分是其用刘占胜的户名开的卡打到刘伟x卡上的,也给过刘伟x十几万现金。4、证人刘某1(刘伟x妻子)证言,2010年开始在北腰山村自己家中做货(加工猪肠衣),一个月能做四五千把,2011年开始和吴某有生意往来,2012年后半年开始收购散户的肠衣给吴某。提供的刘伟x和田某1开肠衣厂的一些账目载明,2013年2月购买猪肠衣半成品76072元,3月购买猪肠衣半成品196500元,5月购买猪肠衣半成品136360元,做成成品后全部卖给了吴某;还有一页是2012年5月至12月在韩村肠衣厂做半成品的详细数量,但是有做的半成品没有记上。还有一个黑塑料皮本子上有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购进半成品的数量;2013年7月自河南拉回来20万的猪肠衣半成品,当时就没有记账,做成成品后由田某1卖了。5、证人田某1(刘伟x妹夫)证言,从2012年开始和刘伟x合伙做肠衣,刘伟x负责找销路,其负责做货,做的货都卖在了当地,刘伟x认识吴某后就开始给吴某供货。期间,刘伟x自己还从其他肠衣加工户那里收货。在吴某被抓之前又要货,因他一直给不了货款就没卖给他,当时半成品基本做完了,就把货拉到了吴某的冷库,刚拉过去没几天就找不到吴某了,就赶紧将货拉了回来,后来还从石彦飞家拉回来二十多袋,都是8-14路的,5-6路的都让石彦飞给卖了。这些货是用刘伟x从河南信阳拉回的八九千把半成品在韩村做的。当时卸货的时候有北腰山村的刘某2、何家营村的任小龙,买货的介绍人姓于,也是何家营村人。货做好后,吴某拉走了一部分,放他冷库的是剩下的。这批货里面没有刘伟x从其他散户那里收的货,刘伟x收的货不往韩村拉,都直接给吴某。6、证人王某证言,田某1和刘伟x一起做肠衣生意,其自2012年7、8月份至2013年7月份在满城县韩村给他们将半成品做成成品,共有四五个工人,每天加工100把左右,成品主要卖给了满城县章村的臭儿(吴某)。2012年臭儿付款比较快,刘伟x能够给其及时结算工资,2013年后几个月就不怎么给其开工资了。2013年7月左右,刘伟x和田某1手中有几千把肠衣成品存放在了臭儿家的冷库,这些成品是刘伟x他们从外面拉回的半成品原料加工的,还有三千多把半成品没有加工。刘伟x他们还从散户手中收过成品肠衣,但没在厂子里存放过。7、证人孟某1证言,2013年给刘伟x加工了一个多月的猪肠衣,给刘伟x加工肠衣的有三四个人,每人每天能加工六七十把猪肠衣成品。8、证人刘某2证言,2011年7月份,跟刘伟x、孟某2的女婿小龙一起去安徽买回几千把肠衣半成品,其要了十来桶,一千把,其余的刘伟x要了,不知道小龙要没要。9、证人李某1(满城县南韩村李福海的儿子)证言,自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顺平县北腰山村的刘伟x及妹妹刘宣宣、妹夫租用其家后院四间南房加工肠衣。当时刘伟x的妻子、妹子都做货,还有四五个做货的工人。多数是从外面拉肠衣成品,上盐后打成把再卖,也加工半成品。10、证人于某1证言,2013年6、7月份的时候,刘伟x和他老婆让其领着在河南信阳买过不到一万把猪肠衣半成品,刘伟x在韩村开着一个肠衣厂,自己加工半成品。11、证人朱某证言,2013年7月份,于某1带着刘伟x夫妻到其肠衣厂买过6000多把猪肠衣半成品,还买了余某一些。12、证人余某证言,2013年天热的时候,于某1带着两口子在其肠衣厂买过三四千把儿猪肠衣。13、辨认笔录,证实余某辨认出刘伟x即购买其猪肠衣的人。14、证人刘某3证言,2012年底,刘伟x找到其说山东有个大厂子需货量大,他还去厂子看过,要赊购其肠衣,顶多两个月就能付款,其当时便让刘伟x拉走了八路、九路混装的600把肠衣,每把29元;2013年1月7日又拉走其六路肠衣200把,每把66元,九路肠衣525把,每把29元,欠其货款45825元。经其催要,刘伟x给了其2012年拖欠的货款20000元,其余货款均以山东老板尚未给他货款为由推脱,5月1日又拉走其十路肠衣1440把,每把30.5元;5月29日拉走其十一路肠衣630把,每把30.5元。价格与当时的市场价格差不多,质量也没问题。现刘伟x共欠其货款89000元左右。15、证人刘某4证言,2013年4月17日经其哥哥刘红宅介绍,刘伟x夫妻及刘伟x的妹妹在肠衣城车间里找到其说买货发给山东的一个大厂子,先拉走货,两个月后一次性结清货款。2014年4月28日、刘伟x的妻子刘某1、妹妹、妹夫田某1又以同样的方式拉走其一批货。到期后,刘伟x并未付款,其便催要,刘伟x每次都说过几天就给。一天下午其找到刘伟x家中,发现刘伟x正在卸货,说是不在满城韩村干了,那边查得紧,等搬完厂里的货就给其付款。后来过了几天,听说刘伟x的皮卡车卖了40000多元,在家里卸的价值30多万的10000多把肠衣也不知去向,过了没一个月,刘伟x就报案了。共欠其53300多元。16、证人冉某1证言,2012年秋季,刘伟x找到其说赊购其肠衣,顶多一个月就能付款。自2012年秋至2013年2月共要了其20多万元的货,2月2日给了其20000多元,还欠其233000元,给其打了一个总的欠条。2013年4月4日,又拉了其六路的150把,每把63元;七路的200把,每把47元;十三路的65把,每把27元;17日拉走七路的334把,每把47元;28日拉走七路的450把,每把47元;十路的217把,每把27元。现在共欠其296312元。17、证人田某2证言,2013年4月6日刘伟x对其说山东肉联厂急需肠衣,并带着妻子、妹妹、妹夫田某1到其家中看了货,谈好价格,约定三个月以内付清货款,其让刘伟x把货拉走了,第二天又拉走一些。过了三个月,刘伟x没给其货款,其给刘伟x打电话,刘伟x以各种借口推脱,一分钱的货款也没给,后来听说刘伟x报案,说他自己被骗了。刘伟x两次拉了其313021元的肠衣,其中六路的1850把,每把60元,另一批六路的67把,每把63元,七路的4600把,每把43元。刘伟x将车和后来的一部分肠衣卖掉后,也未偿还货款。后来明知吴某给不了他货款,还继续从人们手里要货,刘伟x一共骗了19户人家,涉及货款200多万元。18、证人孟某2证言,2012年刘伟x要过其肠衣成品,给其结过两次货款。一共拉过其十几次肠衣,最后一次是在2013年4月,欠其160000元的货款,其中五路的146把,每把78元;六路的220把,每把63元;七路的600把,每把47元;八路的1750把,每把29元;十路的500把左右,每把28元;12路的76把,每把28元。19、证人石某1证言,2012年11月24日卖给刘伟x十路(B+)猪肠衣成品200把,每把30元;(A+)270把,每把23元;2013年4月17日卖给刘伟x五路的100把,每把84元;六路的100把,每把62元;七路的50把,每把45元;5月27日卖给刘伟x五路的72把,每把81元;八路的320把、十路的650把、十三路的66把,都是每把27元。只在2012年给过其一次2266元的现金,2013年未给其结算货款。20、证人陈某1证言,2012年后半年,刘伟x说赊购其肠衣,两个月就能付款,其就将家里的肠衣赊给了刘伟x。2013年1月16日,刘伟x给了其部分货款,还欠其178700元,后来分两次分别给其20000元、80000元,尚欠2012年的货款78700元。2013年1月19日,刘伟x又拉走其六路肠衣192把,每把63元;七路肠衣1632把,每把49元;1月30日拉走其六路肠衣350把,每把62元;八路、九路混装的183把,每把27元;4月27日拉走其六路的30把,每把61元;七路的250把,每把46元;八路的432把,每把27元;4月30日拉走其六路的122把,每把61元;七路的250把,每把47元;八路的290把,每把27元;十二路的145把,每把27元;5月18日拉走其八路、九路混装的854把,每把27元;6月3日拉走其六路的250把,每把61元;七路的150把,每把47元;八路、九路混装的750把,每把27元;后来又拉走九路的119把,每把27元;十二路的330把,每把27元;2013年夏,还拉走其860把半成品,每把29元,说一两天就给钱,也没打欠条。2013年拉走的肠衣都未给付其货款,找刘伟x要钱时,刘伟x说山东的老板将欠的货款盖楼了,等用楼盘作抵押贷款以后,就会给他货款,还说去山东的厂子考察过,规模挺大,有正式的发票,绝对没有问题,那个厂子需货量很大,还让其给介绍了几家做肠衣的。当时卖给刘伟x的肠衣价格与市场价格差不多,上下幅度不超过一两元,刘伟x现在欠其340000元左右。2013年5月份,刘伟x拉了好几车肠衣到腰山,第二天这些肠衣就没有了,他的皮卡车和一辆面包车在第二天也卖了,过了没几天,就联系不上刘伟x了。21、证人李某2证言,2013年3月26日刘伟x拉走其六路猪肠衣成品600把,每把61元;七路的800把,每把46.5元;4月27日拉走其十三路的258把,每把27元。刘伟x说货走山东,一周后给钱,但至今未给,一直说是山东老板用钱去搞房地产验资了,一个月就回来,后来就找不到刘伟x了。22、证人于某2证言,2013年3月底,刘伟x对其说山东有个大厂子需货量大,他去厂子看过,要赊购其猪肠衣成品,一个月后付款,其当时便让刘伟x拉走五路肠衣150把,每把83元;六路的150把,每把63元;七路的287把,每把47元;4月18日又拉走五路的46把,每把83元。此后其多次找刘伟x要货款,刘伟x说山东和东北两个厂子都欠其货款,等结清后就马上给其货款,至今欠其39000元。23、证人陈某2证言,2013年3月底,刘伟x对其说山东有个大厂子需货量大,要赊购其猪肠衣,两个月后付款,其当时便让刘伟x拉走五路肠衣78把,每把84元,七路的244把,每把47元;4月17日又拉走五路的50把,每把85元;七路的235把,每把46.5元。此后其多次找刘伟x要货款,刘伟x说山东的厂子规模挺大,老板已经给了他一张汇票,钱取出后就马上给其货款,但至今欠其33000元。24、证人李某3证言,2012年卖给过刘伟x两千元左右的货,货款已结清。自2013年3月份至5月份,共卖给刘伟x三次猪肠衣成品,未结货款,其中3月26日卖给刘伟x九路(A)200把,每把23元;4月2日卖给他六路的350把,每把62元;七路的250把,每把47元;十三路的125把,每把27元;2013年5月23日卖给他九路(A)152把,每把22元;十路的400把,十三路的211把,每把均为27元。共欠其60000元左右的货款,经常找刘伟x要钱,还到他家中去过,到2013年8月份,就找不到刘伟x了。25、证人冉某2证言,2013年4月17日卖给刘伟x六路的猪肠衣成品150把,每把62元;七路的500把,每把44元、45元;十三路的122把,每把27元;5月23日卖给他猪肠衣成品八路的150把、九路的200把、十路的300把,每把都是27元。说好的一个月后付款,现刘伟x共欠其货款50000元左右。每个星期都打电话找刘伟x要钱,还去他家里要过,到2013年8月份就找不到刘伟x了,电话也不通。2013年5月,刘伟x拉其第二批货的时候,其问刘伟x什么时候给第一批的货款,刘伟x说在山东厂子里盯着办货款的事情,下周一二就能给其货款,其才让刘伟x拉走第二批货。26、证人孟某3证言,刘伟x自2012年11月开始赊购其肠衣,说给山东大厂子供货,一个月后就能兑现货款,其就同意了。2012年11月18日刘伟x拉走其七路肠衣260把,每把52元;2013年1月7日拉走其十路的371把,每把28元;1月10日拉走其七路的157把,每把50元;4月17日拉走其五路的89把,每把85元,七路的250把,每把49元。至今欠其货款51000元左右,每次找刘伟x催要货款,他总找理由推脱。27、证人梁某证言,2013年4月6日卖给刘伟x六路猪肠衣成品440把,每把60元;七路的1135把,每把47元;八路的765把,每把27元,买货的时候说一个月给付货款,至今货款10万元左右仍未结清,向刘伟x催要,他就说货卖给了山东,山东老板用货款搞了房地产生意。28、证人石某2证言,刘伟x欠其11万多元的肠衣款,是分两次赊购的其肠衣,其中2013年3月26日收其五路的猪肠衣100把,每把85元;六路的500把,每把59元;七路的900把,每把46元;第二次是2013年4月4日,收其五路的177把,每把85元;六路的325把,每把59元,收的都是猪肠衣成品,给其出具了收据,上面写的是其父亲石国友的名字。29、证人赵某1证言,2013年1月18日刘伟x通过别人介绍拉走其八路猪肠衣成品750把,每把29元,说是走内销,给山东或东北,年后给付货款,给其打了收据。到了正月,其找刘伟x要货款,刘伟x一直往后推,21750元的货款至今仍未给付。30、证人姚某证言,跟刘伟x是邻村,刘伟x以前也拉过其肠衣,后来又找到其说拉点猪肠衣成品,给山东的大厂子,年前给付货款,其就让他拉走了。2013年11月26日拉走八路、九路混装的1420把,每把29元;3月25日拉走七路的440把,每把46元,八路的1285把,每把27.5元;4月20日拉走1542把,每把27元。货款13万元左右至今仍未给付,刘伟x总找理由往后推拖。31、证人赵某2证言,2013年4月20日刘伟x的妻子通过别人找到其,说拉其肠衣成品走内销,一个月左右给付货款,当日,其就让刘伟x拉走十路(A)560把,每把22元;十二路的270把,每把27元;十三路的108把,每把23.5元。20多天后,其多次去找刘伟x要货款,刘伟x总是推脱,后来就不接电话了,共欠其货款22148元。32、证人刘某5证言,2013年4月份,刘伟x找到其说要其猪肠衣成品,什么路数的都要,供山东的厂子,有保障,一个月左右就能给货款,其就将肠衣卖给了刘伟x。刘伟x于2013年4月4日拉走其十二路的115把,每把27元;4月17日拉走其七路的,每把46元;4月28日拉走其六路的44把,每把62元,七路的92把,每把45元,九路的272把、十路的232把,每把都是27元。拉走肠衣后一个月,其找刘伟x要货款,刘伟x说资金被别的项目占用了,不用太长时间就会给其货款的,后来就找不到人,电话也联系不上了,现共欠其货款28000多元。33、自刘某1(刘伟x妻子)处调取的账本、收据,载明刘伟x加工、经营猪肠衣生意期间的各项支出、购买猪肠衣半成品以及刘伟x收购各肠衣加工户的猪肠衣成品规格、数量、单价情况。同上述各肠衣加工户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的相关内容一致。34、顺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经在河北工商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中未搜寻到刘伟x的登记注册信息。35、顺平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刘伟x未到该局办理过任何环保手续。36、满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经微机调阅,无刘伟x、刘宣宣、田某1、刘某1电子登记档案。37、满城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刘伟x在满城县未办理过任何环保手续。38、顺平县公安局控告申诉科关于孟某2等人信访情况说明,证实孟某2、田某2等12户分别于2014年7月11日、7月21日、8月11日到顺平县公安局控申科反映刘伟x诈骗肠衣款,要求公安局立案处理。39、顺平县信访局关于孟某2等人信访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21日,孟某2、冉某1等16人到县委门口打横幅反映刘伟x诈骗肠衣款200余万元,要求公安局立案处理;2014年8月18日,孟某2、冉某1等20余人再次到县委门口反映刘伟x诈骗肠衣款200余万元,要求公安局立案处理。40、顺平县腰山镇南巷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该村村民李某32013年5月被刘伟x诈骗肠衣货款6万余元,影响了正常生活,向亲戚朋友借钱维持生计。刘伟x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顺平县肠衣正常经营秩序。恳请政府追回货款,严惩不法分子。41、吴某给刘伟x出具的欠条三张,分别载明“今欠刘伟x肠衣款壹佰壹拾玖万叁仟元整,1193000元,吴某,2013年3月11日”;“今欠刘伟x肠衣款壹佰零二万陆仟元整,1026000元,吴某,2013年4月10日”;“今欠刘伟x肠衣款壹佰肆拾贰万陆仟元整,1426000元,吴某,2013年6月20日”。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刘伟x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大量收购、加工猪肠衣半成品及收购猪肠衣成品,销售给吴某,最终导致货款未能收回,拖欠孟某2、田某2等19户肠衣经营户货款200余万元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肠衣制品虽非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但本案被告人刘伟x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前提下,违背市场交易规律,大肆加工、赊购、倒卖肠衣半成品、成品,最终导致无法向众多肠衣加工户支付货款,引发肠衣加工户多次信访。被告人刘伟x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肠衣市场的秩序,引起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具有一定的认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伟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伟x上诉主要提出:其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行为不可能达到严重扰乱当地肠衣市场秩序的程度。辩护人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刘伟x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原判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刘伟x犯非法经营罪属于任意扩大解释。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刘伟x在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和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猪肠衣半成品加工成成品,并大肆赊购顺平县田某2、冉某1、孟某2等众多肠衣经营户价值200余万元的猪肠衣成品,在不知吴某的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将收购的上述猪肠衣成品高价赊售给吴某,导致其360余万元的货款未能收回,亦无法向田某2、冉某1、孟某2等众多肠衣经营户支付货款,导致上述肠衣经营户多次信访,扰乱了当地的肠衣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上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伟x在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和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违背市场交易规律,私自加工、赊销生猪产品猪肠衣,最终导致无法向众多肠衣加工户支付货款,严重扰乱了当地肠衣市场的秩序,引起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上诉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刘伟x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和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加工生猪产品猪肠衣,且其在没有对吴某做任何调查核实其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将向众多肠衣加工户赊欠肠衣赊销给吴某,致使360余万元的货款未能收回,亦无法向田某2、冉某1、孟某2、李某3等众多肠衣经营户支付货款,致使一些肠衣加工户无法经营,扰乱了当地的肠衣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认为刘伟x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支持。原判认定上诉人刘伟x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满增审 判 员 王雁翔代理审判员 郭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