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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民终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杨宏与李玉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宏,李玉惠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7民终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宏,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惠,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上诉人杨宏因与被上诉人李玉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3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宏于2016年10月21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杨宏负担,退回上诉人杨宏1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周凤环审判员印帅代理审判员包红卫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朱健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