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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海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坪坝区海发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充市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834号原告沙坪坝区海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纯海,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5社。被告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南路15号附1号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8476XL。法定代表人高世琼,职务不详。被告南充市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三段状元楼60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宋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坪坝区海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充市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坪坝区海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坪坝区海发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沙坪坝区海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坪坝区海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交纳500元,由原告沙坪坝区海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谢国忠代理审判员  刘 淇人民陪审员  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