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8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袁建兵诉贺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兵,贺海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8民初409号原告:袁建兵,男,汉族,山西吉县人。被告:贺海琴,女,汉族,山西吉县人。原告袁建兵诉被告贺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六年九月六日立案。原告袁建兵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建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建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袁建兵负担。审判员 张英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宣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