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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8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袁建兵诉贺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兵,贺海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8民初409号原告:袁建兵,男,汉族,山西吉县人。被告:贺海琴,女,汉族,山西吉县人。原告袁建兵诉被告贺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六年九月六日立案。原告袁建兵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建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建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袁建兵负担。审判员  张英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宣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