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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134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兰,高连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346号申请人:朱玉兰。委托代理人高玉玲。被执行人:高连海。申请执行人朱玉兰与被执行人高连海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35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申请人表示同意,并表示在此期间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应一次性执行,对此被执行人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