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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爱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爱萍,何茂生,朱冬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944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被执行人何爱萍,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何茂生,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朱冬各,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爱萍、何茂生、朱冬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0)菏牡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为20000.00元及利息,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0)菏牡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祉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