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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静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816号原告李静,女,1969年6月生,汉族,居民。被告石怀跃(石雨),男,1970年4月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诉被告石怀跃(石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淮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