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谢燕与孔伟成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367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燕,孔伟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2民初3679号原告:谢燕,住广州市萝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南栋,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伟成,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原告谢燕与被告孔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南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伟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7月20日利息为1453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3日,被告与原告经平等协商,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同时约定月利率为5%,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全部的借款。自2015年5月份至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按照《借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及偿还借款本金,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孔伟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张作为证据,本院经核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3日,被告孔伟成向原告谢燕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谢燕(身份证号码××)现金50000元(五万元整),按月利率5%计息。庭审中,原告称上述5万元其是以现金形式交给被告。上述借款发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没有归还过任何款项。本院认为:原告谢燕持有《借条》原件,故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谢燕主张被告孔伟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本院予以支持,即利息自2015年5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孔伟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伟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燕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元,由被告孔伟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静附一:本裁判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二:申请执行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