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81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10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同田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