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明奋与杜玉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奋,程超,杜玉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630号原告张明奋。被告程超。被告杜玉芝,系第一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奋诉被告程超、杜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奋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奋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美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