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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唐新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新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唐新宏,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买发臻,总经理。上列当事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新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1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处执行回案款49113元,因申请执行人唐新宏在外地工作,暂时无法领款,故将该案款提存。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77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