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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行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甄俊华、靳震芝与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甄俊华,靳震芝,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6行终9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甄俊华,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靳震芝,女,1952年3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勇,局长。上诉人甄俊华、靳震芝因要求确认被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谯城区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行初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甄俊华、靳震芝在一审起诉称:起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羊庙行政村张湾自然村拥有承包地一处。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起诉人向被起诉人谯城区国土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下内容:在起诉人承包地所在区域(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羊庙行政村张湾自然村9号)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所制定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被起诉人仅向起诉人公开了一份公告,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所公开的公告不属于起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被起诉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现要求确认谯城区国土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要求公开其承包地所在区域(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羊庙行政村张湾自然村9号)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所制定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对此谯城区国土局作出了《关于对靳震芝、甄俊华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并邮寄给起诉人(2013)38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中已写明起诉人的承包地所在地(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羊庙行政村)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被起诉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甄俊华、靳震芝的起诉,不予立案。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甄俊华、靳震芝要求谯城区国土局公开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从其一审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来看,谯城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对靳震芝、甄俊华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中已明确告知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告知该地块所在区域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在谯城区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主动进行了公开,并于2013年12月28日在十八里镇羊庙村委会公示墙进行了张贴,其可以直接上网查阅以上信息。为方便其查询,谯城区国土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一并邮寄给上诉人,该公告中详细载明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故甄俊华、靳震芝要求确认谯城区国土局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明显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其坚持不变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立案条件。故一审法院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秀远审 判 员  刘晓慧代理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