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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6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鸿国与张焕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国,张焕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552号原告李鸿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丙强,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焕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国与被告张焕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