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403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廖梅玉与凌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梅玉,凌征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03民初979号原告廖梅玉,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告凌征锋,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原告廖梅玉诉被告凌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庭前调解。原告廖梅玉起诉认为,从2014年5月份到2014年9月份,被告���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分五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13.5万元;在2014年底被告帮助原告家安装监控抵对了5000元;2015年2月11日被告出具借原告13万元的借条。被告借款时约定2015年底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廖梅玉、被告凌征锋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30000元。被告凌征锋应于11月底偿还原告10000元;从2016年12月始,被告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2500元直至还清欠款止。如被告逾期偿还原告欠款,原告可就余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290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凌征锋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琛审 判 员  黄爱文人民陪审员  罗国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