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书银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银,彭陆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834号申请执行人王书银,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彭陆嘉,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书银与被执行人彭陆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025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彭陆嘉给付王书银房屋租金等费用共计六千元。因被执行人彭陆嘉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王书银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彭陆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025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雪伟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国栋-2--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