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2016)辽0211执1213号 任琪与佐源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琪,佐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任琪,女,1981年4月7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佐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园区黄浦路596号17层3号、4号。法定代表人:褚晓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任琪与佐源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的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劳人仲调字(2015)第1606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 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