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金永军诉乌兰图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军,乌兰图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607号原告金永军,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乌兰图雅,女,汉族,47,牧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金永军与被告乌兰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金永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金永军负担。审判员 赵倩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茉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