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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金永军诉乌兰图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军,乌兰图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607号原告金永军,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乌兰图雅,女,汉族,47,牧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金永军与被告乌兰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金永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金永军负担。审判员  赵倩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茉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