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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107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国安与尹国章、宋慧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安,尹国章,宋慧贤,江门市蓬江区南星源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107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魏国安,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尹国章,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宋慧贤,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南星源印刷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永盛路***号之一首层。投资人:尹国章。关于魏国安申请执行尹国章、宋慧贤、江门市蓬江区南星源印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宋慧贤名下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永康二街17号之三601、602室房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永康二街17号115车房后将所得款项85万元退给申请执行人外,本院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10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沛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