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龙诉田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田合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509号原告:杨龙,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勇,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合全,男,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杨龙与被告田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杨龙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杨龙承担。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