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谭海贤与曾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海贤,曾毅,广州市得田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864号原告:谭海贤,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古志军,系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毅,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第三人:广州市得田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建设路14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994080220。法定代表人:袁志敏。委托代理人:黄辉明,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海贤与被告曾毅、第三人广州市得田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约定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约定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海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谭海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丽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