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1民初4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邵永堂与国家广电总局八三一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堂,国家广电总局八三一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4672号原告邵永堂,男,194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国家广电总局八三一台,住所地兰溪市游埠镇西山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永堂与被告国家广电总局八三一台劳动争议一案中,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的劳动争议已经由兰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处理中争议双方于2005年2月5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国家广电总局八三一台支付给申诉人邵永堂一次性生活补助10000元、一次性养老保险8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12000元,三项合计叁万元,在本调解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一次性给付,其他事项双方均不再追究”。该委制作了兰劳仲案字第(2005)第016号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原告于2005年2月8日从被告处领受了调解协议的款项3万元。现原告诉请:确认兰劳仲案字第(2005)第016号无效,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继续有效。本院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驳回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永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旭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