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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辖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许敏与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敏,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辖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计生站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孝康,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敏。原审被告: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世政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中岸,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2民初1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镇江市老北门23-1号,故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有两位原审被告,另一原审被告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镇江市丹徒区。故无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能否成立,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