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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四柱非法经营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四柱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89号罪犯刘四柱,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孟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四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11月11日入监。该犯于2014年10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刘四柱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的建议。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四柱于2008年至2011年3月期间,先后从他人处购买“瘦肉精”共约330千克,销售给郝国富等人约310千克,非法获利6000余元;于2009年至2011年3月,多次从孟州市生猪养殖户处收购“瘦肉精”生猪共约200头,销往南京市“兴旺”屠宰场。该犯有自首情节。罪犯刘四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四柱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四柱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四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