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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徐华峰与苗威威、宁波市鄞州鄞青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峰,苗威威,宁波市鄞州鄞青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阮爱根,阮志青,陆得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783号之一原告:徐华峰,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迪、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威威,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虞旭挺,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鄞青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顾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68463451A。法定代表人:曹其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红霞、胡赵慧,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爱根,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阮志青,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第三人:陆得意,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峰诉被告苗威威、宁波市鄞州鄞青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阮爱根、阮志青、第三人陆得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徐华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钟志平人民陪审员  胡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