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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海涛与被执行人何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涛,何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涛,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何健,男,1989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孙海涛与被执行人何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辽078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何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海涛的润滑油和防冻液的货款5705元。申请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544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