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行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增谦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东映动画株式会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1166号原告赵增谦,男。委托代理人李文娜,女。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练马区东大泉二丁目10番5号。原告赵增谦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111990号关于第6319941号“小龙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增谦以其已与第三人东映动画株式会社达成商标共存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增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增谦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赵增谦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崔 宁审 判 员 刘义军审 判 员 卓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范晓玉书 记 员 陈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