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30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祝付金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祝贵富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付金,祝贵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69号申请执行人祝付金,男,1943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祝贵富,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桐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祝贵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0.3432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祝付金与被执行人祝贵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夏俊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