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4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黄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189号罪犯黄建,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生地湖北省罗田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59507.2元(已交13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漳刑终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黄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四年七月至二0一六年七月累计获达标分十四点四分,获得二O一四年监狱表扬。另查明,罪犯黄建此次减刑仅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建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其悔改表现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