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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金花与赵献伟、王玉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花,赵献伟,王玉霞,赵现培,李国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1民初870号原告陈金花,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天玺,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献伟,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舞阳县。被告王玉霞,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舞阳县。系被告赵献伟之妻。被告赵现培,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舞阳县。系被告赵献伟之兄。被告李国五(又名李小伍),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舞阳县。原告陈金花与被告赵献伟、王玉霞、赵现培、李国五(李小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保中,人民陪审员郭长福、王建清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花及诉讼代理人张天玺,被告赵献伟、赵现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霞、李国五(又名李小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赵献伟、王玉霞原有木板条购销业务。2014年9月17日,经双方结算,以上二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18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一欠据。为保证以上债务的清偿,2015年1月12日,被告赵现培、李小伍为原告出具了担保手续。时至今日,原告的债权未得到分文清偿。为维权,原告特依法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赵献伟、王玉霞共同偿付原告货款18万元,被告赵现培、李国五对以上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赵献伟辩称,本被告欠原告的18万元的欠款属实。被告愿意偿该款,但现在无力偿还,等有钱了一定偿还。被告赵现培辩称,赵献伟的板厂倒闭后,很多人都去公安局告赵献伟。赵献伟被舞阳县公安局带走后,为了让赵献伟出来,本被告和李国五(又名李小伍)担保如果赵献伟不从舞阳县公安局出来,由本被告和李国五(又名李小伍)还钱;如果赵献伟出来,赵献伟本人还钱,该欠款与本被告和李国五(又名李小伍)无关。被告王玉霞、李国五(李小伍)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赵献伟、王玉霞在本村经营一木板加工厂,原告多次卖给该板厂树皮。经双方结算,被告赵献伟、王玉霞欠原告树皮款合计18万元。2014年9月17日,被告赵献伟、王玉霞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欠陈金花树皮款壹拾捌万元整”的欠条一份。该欠款至今未清偿。另查明,被告赵献伟、王玉霞的板厂倒闭后,赵献伟、王玉霞的债权人数人到舞阳县公安局强烈要求追究其责任。被告赵献伟被舞阳县公安局带走审查,为了让赵献伟还债,其他债权人均同意舞阳县公安局放赵献伟出来,但原告陈金花不同意。2015年1月12日,被告赵现培、李国五(李小伍)经与原告协商一致后共同向原告陈金花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为:“赵现培和李小伍担保赵献伟在公安局出来之后还陈金花料款,在公安局不出来兹担保作废,赵献伟在公安局出来之后担保生效”。赵现培、李小伍分别签名、捺印。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赵现培和李国五(李小伍)按照保证书的约定对被告赵献伟、王玉霞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现培主张保证书的意思是如果赵献伟不能从公安局出来,二人将向原告清偿18万元的欠款;如果赵献伟从公安局出来,则由赵献伟本人对该欠款进行清偿。被告赵现培还主张赵献伟既然已经从舞阳县公安局放出来了,原告应该向被告赵献伟要钱,其和李国五(又名李小伍)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且被告赵献伟在庭审中已经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清偿对原告的18万元欠款,现在自己已经与该欠款没有关系。本院认为,原告陈金花要求被告赵献伟、王玉霞偿还欠款18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和被告赵献伟、赵现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赵现培和李国五(李小伍)对被告赵献伟、王玉霞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原告和被告赵现培对该保证书的内容的理解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就本案而言,被告赵献伟和王玉霞经营的木板加工厂倒闭后,因无法偿还和支付债权人的债权,导致多个债权人强烈要求舞阳县公安局追究赵献伟的责任,舞阳县公安局带走被告赵献伟并对其进行审查。在其他债权人均同意放赵献伟出来还债,而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被告赵现培和李国五(李小伍)向原告出具保证。根据被告赵现培、李国五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内容和被告赵献伟当时被审查的特定情形及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不难得出被告赵现培和李国五(李小伍)对被告赵献伟从舞阳县公安局放出来回到家后支付原告陈金花的欠款18万元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否则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结论。因此,被告赵现培和李国五(李小伍)对被告赵献伟、王玉霞支付原告陈金花的欠款18万元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现培主张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玉霞、李国五(李小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放弃了到庭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默认,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献伟、王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8万元。二、被告赵现培、李国五(李小伍)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赵献伟、王玉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保中人民陪审员  郭长福人民陪审员  王建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