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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钱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钱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69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钱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磊审 判 员  付仕杰人民陪审员  秦明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