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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2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田方舟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方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2民终3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田方舟,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公务员,现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上诉人田方舟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2016)藏2223民初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田方舟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6)藏2223民初36号民事裁定,并裁定该案由贡嘎县法院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16年7月8日在携程网通过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为其本人购买了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航空)PN6293郑州新郑T2-拉萨贡嘎的机票。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及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通过携程与西部航空建立了运输关系,且西部航空和携程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属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合同管辖法院为始发地、目的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贡嘎县人民法院为目的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并裁定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本案中,田方舟通过携程购买了西部航空的航班机票,田方舟与西部航空公司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关系依法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但一审法院在确定该案案由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法[2011]42号)中关于逐级适用案由的规定,将本案案由定为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不当,本案案由应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田方舟提供的手机短信订单显示,本案纠纷始发地在郑州,目的地在拉萨机场所在地(山南市贡嘎县甲竹林镇),两被起诉人所在地分别在上海和重庆,始发地和两被起诉人所在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目的地及拉萨机场所在地因被西藏自治区政府划归西藏空港新区,整体交由拉萨市托管管理和服务,该地的司法管辖权也一同被移交拉萨市,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已无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田方舟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确定案由不当,应予纠正,但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参旦卓嘎审判员 白  珍审判员 程  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拉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