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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华秀珍、吴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华秀珍,吴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1385号原告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县。法定代表人王蔚翔,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鹏程,系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华秀珍,女,1977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定南县。被告吴少华,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秀珍、吴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华秀珍、吴少华已支付所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明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曾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