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4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楼兆深与楼小英、傅春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小英,楼兆深,傅春根,傅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小英,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郑佩峰,金华市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兆深,男,192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审被告:傅春根,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审被告:傅志林,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上诉人楼小英因与被上诉人楼兆深及原审被告傅春根、傅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初2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楼小英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楼小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金佳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