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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民破(预)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湖北太琦投资有限公司、尹继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太琦投资有限公司,尹继峰,李长国,湖北鑫山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破(预)1号申请人:湖北太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尹继峰,男,1971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恩施州中楚建筑有限公司会计,住湖北省咸丰县。申请人:李长国,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被申请人:湖北鑫山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工业园朝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振清,该公司总经理。2016年7月4日、2016年6月29日,申请人湖北省太琦投资有限公司、尹继峰、李长国分别以申请人因经营管理不善,目前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其生产设备先进,建厂选址正确,原料充足,符合环保要求,销售前景好,市场占有率高,具有重整再生能力为由向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湖北鑫山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山卓越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通知了鑫山卓越公司。鑫山卓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咸丰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请示,以鑫山卓越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机关为恩施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该院没有管辖权,但大多数债权人在咸丰县,且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100多件,该院正在执行过程中,为方便当事人为由向本院请示,要求将本案指定给该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6日,本院组织申请人和债务人进行了听证。2016年9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补充提交了《鑫山公司破产重整期间资金方案》。本院查明,鑫山卓越公司经恩施州工商局登记成立于2010年12月13日,经营范围为:新型功能材料、矿物材料、复合材料等产品的开发生产;建筑装饰装潢材料、民族工艺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代理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10035万元。福建钧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载明:截止2015年12月31日。1、清查时点该公司账面财务状况。该公司资产总额171249405.37元,负债总额105745806.26元,所有者权益65753865.11元。2、经审计调整后该公司账面财务状况。该公司资产总额119942513.42元,负债总额80473651.87元,所有者权益39468861.55元。3、清查后该公司账面财务状况。该公司资产总额97991001.20元,负债总额80473651.87元,所有者权益17517349.33元。同时,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实以下案件经人民法院执行未果:1、(2015)鄂咸丰执字第00482号,尹继峰申请执行案,债权额70万元,执行不能,咸丰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2016)鄂2826执4号231号,湖北太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债权额300万元,执行不能,咸丰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根据申请人和债务人在听证中陈述来看,鑫山卓越公司目前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分为两种,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本案中,鑫山卓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但部分债权人认为该企业具备重整价值,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重整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湖北省太琦投资有限公司、尹继峰、李长国对湖北鑫山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朱华忠审判员  郜帮勇审判员  王朝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奕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