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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皓诉被告王起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皓,王起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574号原告王皓,女,1992年9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监护人赵亚芬(系原告母亲),女,1965年8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起军,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皓诉被告王起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皓撤回对被告王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皓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