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皓诉被告王起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皓,王起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574号原告王皓,女,1992年9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监护人赵亚芬(系原告母亲),女,1965年8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起军,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皓诉被告王起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皓撤回对被告王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皓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