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3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3刑初109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浮市云安区。2015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1日被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罗定往云浮方向逆向行驶,当行至云浮市云安区G324线1150KM+400M处横过公路时,与从云浮往罗定方向驶来由梁某1驾驶的粤WR5***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梁某1受伤(重伤一级,后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梁某1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述,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从罗定往云浮方向逆向行驶,当行至云浮市云安区G324线1150KM+400M处横过公路时,与从云浮往罗定方向驶来由梁某1驾驶的粤WR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周某某受伤昏迷、梁某1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4月15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1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9月17日,经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梁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2016年3月19日,梁某1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开颅术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另查明,2015年11月10日,本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计至2015年4月27日)共132090.94元给梁某1。2016年6月29日,因被告人周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证人陈某某、罗某某、简某某、梁某2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抓获经过。4、诊断证明书、残疾人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7、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9、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1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1、暂不收押通知书。12、村委会证明。13、户籍材料。14、本院(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报告、本院(2016)粤5303执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因交通事故造成肢体叁级残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润棠代理审判员 何志东人民陪审员 叶树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伟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