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李玉福与陈久良、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福,陈久良,王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2210号原告李玉福。被告陈久良。被告王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福诉被告陈久良、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福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福撤诉。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