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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李玉福与陈久良、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福,陈久良,王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2210号原告李玉福。被告陈久良。被告王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福诉被告陈久良、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福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福撤诉。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