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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冬萍与张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萍,张来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573号原告:李冬萍。被告:张来发。原告李冬萍与被告张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李冬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冬萍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萍撤诉。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李冬萍负担。审判员  李加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