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冬萍与张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萍,张来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573号原告:李冬萍。被告:张来发。原告李冬萍与被告张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李冬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冬萍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萍撤诉。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李冬萍负担。审判员 李加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