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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催洪与胡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催洪,胡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634号之一原告:陈催洪,男,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学辉,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玲,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凯,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催洪诉被告胡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赣0111民初6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胡凯的银行存款413333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胡凯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并查封原告陈催洪的担保人张凤梅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付家坡一区的房屋。后原、被告达成调解,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胡凯的银行存款413333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告胡凯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原告陈催洪的担保人张凤梅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付家坡一区的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黄 丹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人民陪审员  秦永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