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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李站道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李站道,闫苏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25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2号京安牡丹城宾馆一层、七层。负责人潘文尧,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李站道,男,汉族,1964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闫苏转,女,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站道、闫苏转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站道、闫苏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文博 关注公众号“”